外遇,大陸包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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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諮詢

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法律責任


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渠等長期身處大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與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

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

大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台商在大陸常見的行為,態樣除了「包二奶」外,還包括重婚、婚外情與通姦等,《婚姻法》的修正,雖非針對台商而來,惟透過立法措施的規範與制裁,勢仍將對台商產生一定程度之警示效果。綜觀大陸相關法律的內容,與台商較切身有關的部分,主要包括:

重婚者必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重婚在大陸地區屬公訴罪,除配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訴外,其他有權機關亦可主動依法處理,不再是「民不舉、官不究」的非告訴乃論。台商在大陸包二奶若有重婚享「齊人之福」的情事,在台之元配除可隔海促請大陸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透過公權力協助偵辦,相關機關亦可主動出擊,台商包二奶切不可再心存僥倖。

跨海通姦行為仍受台灣法院管轄

大陸《刑法》中對一般的通姦行為並沒有加以論罪科刑,僅就涉軍人眷屬部份作出規定;《婚姻法》修正後雖明確禁止「婚外同居」,但仍將通姦、婚外情等破壞家庭婚姻關係之行為劃在「禁止」之外,未作出相應規定或制裁,將違常之通姦行為列為「道德領域」之規範範疇。大陸法律既無通姦罪之罪名與處罰,則台商在大陸之「通姦行為」是否即無法可管?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針對各界爭議已久的「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問題作了說明,大法官認為,性行為的自由,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亦即認為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依據台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前述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且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即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

台灣修改民事訴訟法保障在台元配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即可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遺棄,及透過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贍養費、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同時,新法也大幅放寬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規定在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以保障夫或妻之中經濟狀況較差者。

這樣的立法,被戲稱為是「反包二奶」條款,因為部份台商在大陸另結新歡,不僅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甚至還依據大陸法律「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的規定,惡意遺棄元配。在過去,在台配偶除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扣押財產,導致丈夫往往在訴訟過程就完成脫產;且由於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過嚴,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透過本次的修法,在某種程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困境。

「包二奶」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基礎,為避免無端遭惹麻煩,台商在大陸除應潔身自愛,並須謹慎注意兩岸法律規定之變動,以免事後抱憾。